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6********1819,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城**路**对面**楼**户(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城望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鲁班路口附近路段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3mg/100m1,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4.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抽血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书记员:程姿凯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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