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2月1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景洪市**道**中学路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39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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