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楼**单元**室(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白马峰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白马峰路安徽金寨职业学校路段处,与同向在前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田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血液、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医院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 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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