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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小区****单元**室(户籍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白马峰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白马峰路安徽金寨职业学校路段处,与同向在前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田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血液、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医院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 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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