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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住山东省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41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三九路由南向北行至五O四部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田某某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单、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田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危险驾驶刑事处罚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张店区**小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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