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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村004号,住安徽省霍邱县**镇金安矿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4时许,田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轿车,沿周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霍邱县范桥街道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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