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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受贿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路**花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月10日,经时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某某授意,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其担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原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甲公司销售给**集团**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由50元/吨下调至25元/吨,同时协调**乙公司将出售给嘉峪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也由50元/吨下调至25元/吨,后被告人田某某收受**丙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安排高某某行送的现金50万元。

二、1996年至2014年,**丙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为拉拢其与被告人田某某之间的关系,每年春节均安排高某某向历任**炼铁厂原副厂长、**钢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不锈钢公司原总经理、**甲公司原总经理等职务的被告人田某某行送礼金,被告人田某某累计收受现金20万元。

2015年5月,**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冯某某案发,郑某某被甘肃省纪委调查,被告人田某某遂将上述70万元现金退还给高某某,同时**甲公司也将销售给**乙公司的碳钢钢渣价格恢复至50元/吨。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任职文件、承揽、购销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高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龙

检察官助理:秦丹丹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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