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因无力给付婚前向其妻陈某某承诺的240万元,遂产生找办假证人员在存折上添加虚假存款数据哄骗陈某某的想法。被告人田某某于4月23日下午15时许,以转账为由让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蓟州支行办理了一本户名为陈某某的活期存折,然后在互联网上找到微信名为“刻章”的办假证人员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商定对方收取400元在陈某某的存折上添加240万元的虚假存款数据。田某某于当天下午租车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北皋公交站附近,将存折交给一名跑腿人员。后该名跑腿人员将增添了240万元虚假存款数据的存折交还田某某。田某某向丁某某微信转账400元。当晚田某某将该存折交给陈某某,并谎称其母因钱的事在生气,让陈某某先不要动用这笔钱。2020年5月1日,陈某某到蓟州区兴华大街中国工商银行蓟州支行查询该存折存款余额,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折内240万元存款数据系伪造后报警。陈某某电话告知田某某银行已报警,随后田某某来到银行,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田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存折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金融票据管理法规,在合法开户的存折上添加240万元的虚假存款数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文英
检察官助理:尹兆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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