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田广和,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广和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田广和为了偿还郭某某欠款,私刻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伪造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503、603、1101、1102、1103五套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顶账证明等文件。并以该五套房产为抵押物,于2013年10月6日与被害人苗某某订立借贷抵押合同,向被害人苗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5%,同时以尹某某、邓某某、宋某某、杜某某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害人苗某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向田广和支付借款人民币123.5万元。后田广和将其中的106万元从自己的工行账户转账到杜某某的工行账户上。2014年5月苗某某与田某某失去联系后,发现田某某向苗某某抵押的张家口市**小区3号楼2单元503、603、1101、1102、1103号5套楼房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等材料均系伪造,被害人苗某某遂意识到被骗,后被害人苗某某追讨借款无果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田广和、杜某某、苗某某),3号楼2单元503号法律文书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3号楼2单元503号),商品房认购协议书(3号楼2单元503号),购房收据(3号楼2单元503号),保证书,借贷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收据(伪造),顶账证明(伪造),**小区房屋销售明细,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3.证人程某某、邓某某、尹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广和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苗某某财物1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全
2019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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