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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合同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从2013年年初开始,即在未取得山西财**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开始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煤炭经营活动,一直持续到2014年年初。从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田某某的经营出现资金严重困难,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履行煤炭买卖合同的特殊性,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大额煤炭买卖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偿还公司和个人的债务。其中骗取**有限公司胡某某427.967063万元(后退还48万元),骗取**有限公司黄某某451.152883万元,骗取**有限公司委托人支某某307.54303万元,骗取**有限公司**分公司寇某某334.189145万元。2014年11月份,在拖欠多名被害人的巨额煤炭预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无力履行合同并逃匿,合同诈骗金额高达1520.85212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1月4日对被告人田某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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