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村**庄**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行政拘留;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强制戒毒两年;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3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害人杨某某用房屋作为抵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20万元,后杨某某未能还清借款,同意刘某某将抵押房屋变卖冲抵借款。2017年4月左右,刘某某通过雇佣张某某(另案处理)向杨某某催收借款。
2017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颍泉万达门口发现杨某某,并将杨某某控制在洪某某的车内,杨某某无奈让人将车开到阜阳市公安局泉颍派出所。张某某电话通知刘某某至泉颍派出所,刘某某在泉颍派出所与杨某某就还钱一事未达成共识先行离开,后田某某、张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将杨某某带至清河路银霞板面馆路边,在途中田某某、张某某将杨某某的手机控制。到达银霞板面馆后,刘某某和杨某某因借款事宜发生争执,刘某某强迫杨某某说出其住所位置方便要账,杨某某拒绝后,刘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田某某也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几人强行带杨某某去找其住所。被害人杨某某在临沂商贸城大桥上及桥下河边又被殴打,被迫带陈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到了自己位于开发区医药集团旁边的住所。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确认了杨某某的住处后,又将杨某某带回泉颍派出所门口,将杨某某放走并将其手机归还。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外伤致左侧第7肋骨线性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他人因喝酒问题产生冲突,后阜阳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将二人带回带到值班室进行调解,期间,田某某脚踢办公桌及桌上的杯子,并躺在地上撒泼。经调解离开派出所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0时许再次返回值班室,声称被人打了,并采取言语威胁、挑衅等手段阻碍值班民警执法,并将值班民警屈某某右耳咬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飞
检察官助理:赵方庆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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