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凉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 日15 时20分左右,凉城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接到**乡乡长贾某某的报案,**乡**村有人焚烧茬子, **乡派出所副所长赵某某和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出警,发现**乡**村村民田某某焚烧葵花秸秆并将周边植被点燃,民警与村民田某某四人合力将火扑灭, 传唤田某某到**乡派出所接受询问, 田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并辱骂、撕扯以暴力的方式殴打民警赵某某、李某乙并将民警警服撕烂,民警并有轻微受伤。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田某某妨碍公务的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阻挠、辱骂、暴力殴打执法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认可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并经律师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忠秀
检察官助理:张玉琴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凉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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