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4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号,住址同上,系中国**公司**研究所退休职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妻子在本市西华门十字东口对一辆公交车进行拦截,严重阻碍交通。西安交警支队莲湖大队民警鲁某某,接到同事增援求助后赶到西华门十字与执勤的交警同志一起了解情况,劝解被告人田某某及其妻去站台等候。因被告人田某某妻子患病,劝解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认为民警鲁某某欺骗其妻,遂对民警鲁某某进行推搡、踢打,民警鲁某某对其控制时,被告人田某某将民警鲁某某右手拇指咬伤。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补偿民警鲁某某医药费及赔偿金共计五千元整,取得民警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听资料;2、医院门诊证明书;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虎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单行材料三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