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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马头铺镇**村农民。2019年9月2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凌晨,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腾某某带领辅警郄某某、智某某等人在满保定市城区大赛治超限站执勤,一辆冀AQ****货车强行冲卡,郄某某驾驶冀F****警警车(载智某某)在**高速桥西侧拦截该车时,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AQ****货车将智某某撞伤,警车撞坏后逃跑。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警车的损失价格为4821元;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智某某属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两份、河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一份、中共保定市满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2.证人滕某乙、宋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智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19年12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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