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上午8时许,部分村民在邵阳市双清区**家禽市场与市场方爆发争吵和冲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昭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在特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对警戒线外聚集人员进行相关解释、告诫、劝离,部分聚集人员不听民警劝阻,强行闯入警戒线。为了维持现场秩序,民警将其中有过激行为的田某乙控制并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和田某丙遂上前阻拦民警执法,其中田某甲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陈某某右后脑勺头上猛击一拳,并朝陈某某左脚小腿踢了几脚,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件资料、病历本、处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刘某某、田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暴力的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