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岗**号,家住原籍。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与同乡村民董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八里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李某某、张某某及辅警易某某到达兰州市七里河区川底岗事发现场处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田某某不听从劝解,辱骂处警民警,并抓伤李某某右臂,打掉张某某佩带的执法记录仪,抓伤易某某胸部,扯断其警服纽扣,后被公安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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