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武陟县**街道**家属楼**排。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介绍并容留翟某某、郑某某在位于武陟县沁河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北角**医药超市二楼其租赁的房屋内从事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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