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21时许,被告人田**在郑州市**区**街坊**栋**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吴**(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0日被**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提供毒品黄砒并容留其在自己家中吸食。
20**年**月**日21时许,被告人田**在郑州市**区**街坊**栋**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吴**提供毒品黄砒并容留其在自己家中吸食。
20**年**月**日21时许,被告人田**在郑州市**区**街坊**栋**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吴**提供毒品黄砒并容留其在自己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的证言;3.被告人田**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系累犯,属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步云
附:
1.被告人田**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2册,共68页,电子数据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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