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找贩毒人员袁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由田某某支付包间费用,邀约吸毒人员梁某某、袁某某、林某某等人在雅安市名山区一农家乐包间内一起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2020年4月,在被告人田某某邀约梁某某、袁某某、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的一两日后,田某某再次在雅安市雨城区找到袁某某购买毒品K粉,然后由田某某支付包间费用,邀约梁某某、林某某再次在雅安市名山区一农家乐包间内一起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2020年8月7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在雅安市雨城区田某某家中,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颐刚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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