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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89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8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和朋友李某某、来某某、“阿杰”、“阿B”等人一起在外喝酒唱歌。次日凌晨0时分,李某某和“阿杰”二人向田某甲要了其所住的位于*区**街道*****工业园*楼*房间的钥匙,先行到田某甲的房间中,之后,“阿B”和田某甲先后回到该房间,四人便在房内一起吸食毒品,期间,来某某进来该房间后也加入其中吸毒。

2019年8月13日,民警在**街道*******号***房将嫌疑人田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来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1014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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