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9********,土家族,初中,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号牌为鄂Q*****长安牌小型汽车吸食毒品,并容留辛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鄂Q*****车辆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兴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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