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住江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甲与吸毒人员田某乙、蒋某某、魏某某一起在田某甲位于江永县源口瑶族乡清溪村水库河坝旁边的老房子里,以“烫吸”方式吸食了由田某乙提供的少量毒品冰毒。案发后,田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田某乙、魏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4.尿液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联系号码:137150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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