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吸食冰毒。
6、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商城路东段269号1栋1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在南充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开均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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