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131987********,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村**号甲,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在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不得假释。2018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在青岛市**附近,被告人田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0.5克冰毒在其驾驶的白色骊威车上容留杨某某(另做处理)、张某某(又名“乐乐”,在逃)、“龙龙”(在逃)溜冰吸毒一次。
2016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在青岛市**路上,被告人田某某提供冰毒0.2克和吸毒工具,在其驾驶的红色丰田威驰轿车上容留杨某某、张某某溜冰吸毒一次。
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来钟,在青岛市**路上,被告人田某某提供0.2克冰毒和吸毒工具,在其驾驶的红色丰田威驰轿车上容留杨某某溜冰吸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依法应当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6人,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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