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1〕Z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巷**号**栋**单元**号的住房内容留刘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次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该房屋内再次容留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因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吸毒在眉山市东坡区**巷**号**栋**号住房内挡获田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55052****。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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