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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24日,因原判刑期执行完毕,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傍晚,被告人田某某邀约谭某某、邹某某、张某甲、瞿某某四人到自己租住的位于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官井某某某1栋某某室,熬制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份的过滤水欲吸食残留物,熬制过程中邹某某因事离开,随后,田某某、谭某某、张某甲、瞿某某四人将熬干后的残留物吸食完;后由谭某某联系购买了人民币7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并邀请秦某某一起继续吸食,23时许,田某某、谭某某、张某甲、瞿某某、秦某某五人将7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指认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租住的房间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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