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小区。2019年5月22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沂南县城的出租房内,容留臧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为其提供场所、把风,并商定从收取的嫖资中提成牟利。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田某某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保候审于沂南县**小区,电话1596334****;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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