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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街道**房**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应聘到鲍某某(已判刑)经营、管理的揭阳市**工作,担任酒店客房经理一职,自2017年3月下旬开始至被查获期间,鲍某某在明知罗某某(另案处理)、廖某甲(现在逃)等人承租**房间是为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酒店四楼的30间房间出租给罗某某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租金从中获利;田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在该酒店从事管理客房工作,为罗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方便。2017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卖淫女向某某和嫖客林某某、卖淫女冯某某和嫖客马某某、卖淫女甘某某和嫖客刘某某、卖淫女黄某某和嫖客张某某、卖淫女陆某某和嫖客王某甲、卖淫女阮某某和嫖客廖某乙、卖淫女杨某某和嫖客黄某某(均作行政处罚)在该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吴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租赁合同书、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向某某、林某某、冯某某、马某某、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廖某乙、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及同案人鲍某某、吴某乙、廖某丙、吴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228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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