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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号.该被告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以1900元的月租金租下邱某某位于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北路中山五巷靠近京里街的一处店面及二楼,并在该处经营“松花江足浴店”。2018年1 0月至11月期间,为赚钱,田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松花江足浴店”容留卖淫女刘某某、赵某某、夏某某、邓某某(均己行政处罚)在店内(后面破旧房子处)以时长20分钟、价格150元的“快餐”(性交一次)的方式卖淫,田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吃住,并收取卖淫女500元房租,另田某某每次从卖淫女违法所得中收取50元提成,共计非法获利48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6日16时30分,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卖淫女赵某某在足浴店为30多岁的男子(身份待查)以150元的价格提供一次性交服务,田某某从中收取50元提成;

2、2018年11月16日19时,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卖淫女赵某某在足浴店为30多岁的男子(身份待查)以150元的价格提供一次性交服务,田某某从中收取50元提成;

3、2018年11月15日23时,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卖淫女邓某某在足浴店为30多岁的男子(身份待查)以150元的价格提供一次性交服务,田某某从中收取50元提成;

4、2018年11月16日20时,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卖淫女夏某某在足浴店为一男子(身份待查)以150元的价格提供一次性交服务,田某某从中收取50元提成;

5、2018年11月16日2时,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卖淫女夏某某在足浴店为一男子(身份待查)以150元的价格提供一次性交服务,田某某从中收取50元提成;

6、2018年11月15日22时,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卖淫女刘某某在足浴店为一名20多岁男子(身份待查)以150元的价格提供一次性交服务,田某某从中收取5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夏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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