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在河间市**镇**至**乡间公路西侧其经营的**宾馆洗浴后院平房内容留徐某某、郑某某多次卖淫。2020年6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个人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徐某某、郑某某对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 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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