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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卖淫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四川江口醇酒乡宾馆有限公司签订康乐中心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三年,租金每年60万元。田某某租赁康乐部中心五楼、六楼分别用于经营洗浴服务、足浴服务,聘用夏某某(已判刑)当经理,负责整个康乐中心日常管理运作,聘用黄某某(另案处理)管理相关账务。2018年9月,夏某某见康乐中心客源少便与被告人田某某商议加入提供卖淫服务项目,田某某同意后,夏某某在其负责经营的康乐中心内先后容留莫某某、冉某某、覃某某等人卖淫,卖淫次数达一百多次,每次按照350元至500元不等从中进行提成,其个人获利数千元。

2018年11月12日19时许,江苏籍商人花某某来到酒乡宾馆康乐中心消费,夏某某将其引到608房间内向其介绍了正规按摩和卖淫服务的价格标准,花某某便挑选了卖淫女冉某某后使用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900元嫖资,随后冉某某来到花某某所住宿的酒乡宾馆8601号房间内,冉某某给花某某介绍加400元可以提供双飞服务,花某某遂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给冉某某支付嫖资400元,随后冉某某将这400元通过微信转给夏某某。因花某某对随后来到8601号房间内的卖淫女覃某某不满意遂让其离开,冉某某单独为花某某提供了性服务。
   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河南籍男子杨某某来到酒乡宾馆康乐中心消费,工作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向其介绍正规按摩和卖淫服务的价格标准,杨某某选择了650元的服务价位,王某某将其引到610号房间等待,王某某随后将卖淫女莫某某带到610号房间为杨某某提供性服务。莫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在该房间卫生间内洗澡,正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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