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被2018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区**内 “随意妆绣”门店内容留杨某某、童某某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卖淫分成,严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被告人田某某看店、收分成。2019年12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正在卖淫人员杨某某、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童某某、廖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4.同案人严某某供述;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合并执行。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董妙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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