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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吸毒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一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材料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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