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0时20分许,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区东门外歌莱美歌厅,101包房的周某某与103包房的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然后对骂。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已判刑)、姜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王某某和对方发生厮打,张某某被田某某等人打伤,2017年6月5日张某某的伤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右前臂切割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姜某某、杨某某、蒋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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