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盖州市九垄地镇正红旗村被害人刘某某家大棚中,因与刘某某妻子赵某某的债务纠纷将被害人刘某某大棚中的监控连接线毁坏,被盖州市公安局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派出所给予治安调解。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因同一理由再次到被害人刘某某家大棚中,将147条藤稔葡萄的果穗损毁。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刘某某家中藤稔葡萄受损总价值为人民币15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因债务纠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次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博
检察官助理:李宁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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