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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原系鞍山市**供热公司**。2018年2月,鞍山市政府对于原北美**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的工作及待遇问题,田某某等人拒不接受,并组建了“一战到底”微信****,在****内散布不当言论。于2018年3月0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重大会议期间,组织****内其他人员进京上访,并组织其他未进京上访的****内的其他人员筹集经费,后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制止并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田某某不服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相继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院均维持公安机关决定。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一站到底”的微信群中组织另****,给每人发一份上访材料,再次进北京国家有关重要职能部门上访。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一战到底”微信****,组织、煽动胡某某、张某某等人员去北京非法上访,并扬言到北京中南海非访地区实施静坐、下跪、自杀等极端方式上访,对政府施加压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笔记本两个;2.书证:户籍证明、治安行政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3.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7.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组织、煽动信访人到非信访场所进行****体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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