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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号街坊**栋**排**号,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因抢夺、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因寻衅滋事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害人马某甲的徒弟徐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烧烤店内与同事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打架。凌晨5时许被害人马某甲、徐某某等人去包头市中心医院准备给李某某看病,李某某打电话给其朋友马某乙,马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田某某称其弟弟李某某被打,对方可能带了斧头要田某某帮忙。被告人田某某携带砍刀、镐把纠集另外四人与马某乙在东河区汇合。田某某与马某乙等人到达包头市中心医院北门与马某甲等人发生冲突。田某某、马某乙使用砍刀追砍在场人员马某甲和白某某,马某甲的头部和右上肢被砍刀砍伤,经鉴定马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包头市东河区新兴大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砍刀;

2.被告人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

3.证人韩某某、马某乙、闫某某、白某某、尚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被告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笔录;

8.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斌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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