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9日,开发商何某某、李某某等人与**镇**村**组签订了《**镇**村****镇居民预留土地联建协议》,在项目平整土地准备开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为强揽工程,以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占用集体土地为由,拒签联建协议并以信访告状、阻拦施工等手段向何某某、李某某等人施压。2015年3月20日,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被迫同被告人田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以每平方米造价740元(其他承建商为730元每平方米)发包该项目30套房屋建设工程给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田某某仍不满足,继续施压要求何某某、李某某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强行要求每平方米再加价30元,达到每平方米77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人田某某以每平方米690元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他人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联建协议书、建筑工程合同书等;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根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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