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及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行为,于2015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等级公路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2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1黑色三菱越野车在郧西县**路**路段超车时将路面泥水溅至谌某某驾驶的鄂C****0黑色传祺车上,谌某某及车上搭载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决定驱车追赶讨要说法,十余分钟后将田某某追上,谌某某及李某某对田某某进行辱骂,田某某遂回骂谌某某等人,而后双方驾驶车辆并行且互相辱骂。田某某言语挑衅、恐吓对方,要求对方下车,并先行将车停下,谌某某相继将车停在田某某的车辆前方。李某某、张某某下车朝田某某驾驶的车辆走去,谌某某也打开车门准备下车,田某某突然驾驶车辆加大油门撞向谌某某的车辆,并将该车往前推行数米,致使谌某某从车上掉下受伤,谌某某的车辆尾部严重受损。而后田某某下车,持钢管殴打李某某的背部,并与谌某某一方进行激烈争吵。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郧西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进行调查。2019年12月16日,经郧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鄂C****0车辆损毁价值28869元。经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谌某某损伤程度不够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谌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庹明贵、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海英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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