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2421,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组。因扰乱公众秩序,2012年9月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公众秩序,2015年4月1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此次,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19日两次将此案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11日再次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责任制到户时,生产队分给田某甲一户在**路交叉地段荒山一块。2006年,**公路开工建设,需占用田某甲家的荒山,并依法征收0.206亩,补偿了1130.5元。2006年正月16日,承担建桥任务的负责人刘某某又与田某甲的大儿子汤某某签订了《征用岩山、土地、荒山协议书》,“征用”了田某甲家的荒山,协议征用面积约0.6亩,征用时间为2006年2月至2007年古历12月底,征用用途为开岩、打沙,作为大桥及引线工程的石料开采处,征用价为8880元,田某甲对此协议予以认可,8880元已按协议予以兑付。后田某甲对征用价反悔,多次在施工现场进行阻工,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为使工程顺利进行,2006年9月3日**公路**部以**居委会的名义给田某甲一家增补人民币5000元,由田某甲的丈夫领取,田某甲对此予以认可后不再阻工并外出打工。
2007年,田某甲回家后,再次对补偿价格予以反悔,准备采取用铁锤砸桥的方式引起注意以增补补偿款,后被他人告知要以上访的方式向政府要钱。2007年到案发前田某甲多次上访,期间因行为过激,两次被行政拘留。
在田某甲上访期间,**镇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均作出书面答复,明确指出对其上访事项不予支持。2011年、2017年**镇人民政府两次书面告知田某甲其上访事项属民事纠纷,建议其提起诉讼,如采纳建议,**镇**所将为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对此田某甲置之不理,继续上访。因其上访,需要食宿、交通费等开支,田某甲既而将上访理由转向为向政府要生活费。
2018年8月27日、28日、29日3天,田某甲以向永顺县人民政府要生活费为由在永顺县**中心进行“上访”,并采取摆石头拦路、砸玻璃瓶等措施以引起注意,措施无效以后,田某甲又采取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办公的措施,无理取闹,遭到保安人员制止后,田某甲将一块指示牌砸坏,并用石头将**中心玻璃门砸毁,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被砸坏的玻璃门及指示牌价值人民币2351元。永顺县**中心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田某甲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玻璃照片、不锈钢指示牌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田某甲信访情况、领条、控告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田某乙、谭某某、符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永顺县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事生非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嘉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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