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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住铁力市**镇**社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5日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6月28日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变更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来到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号**,无端辱骂住户李某某,李某某要求其离开,田某某返回后,强拽车库门,李某某与其发生争吵,田某某追赶李某某时,被李某某的姥姥孔某某(1930年6月19日出生)拦住,田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对孔某某脖子进行威胁、恐吓,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田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时,田某某在派出所内辱骂、殴打民警郝某某、岳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卡簧刀照片;

2.​ 书证:接警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管制刀具认定书、门诊诊断证明书等;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岳某某等5人的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故辱骂、追逐他人,并持刀恐吓老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6月29

附:1. 被告人田某某现住铁力市**镇**社区**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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