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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99********,汉族,**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现住正阳县**镇***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2月31日22时许,在正阳县**镇**门口,被告人田某伙同艾某某等人无故殴打被害人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经鉴定,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 2018年6月8日1时许,在正阳县MC演绎酒吧门口,被告人田某伙同艾某某等人持械无故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徐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袁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助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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