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99********,汉族,**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现住正阳县**镇***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2月31日22时许,在正阳县**镇**门口,被告人田某伙同艾某某等人无故殴打被害人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经鉴定,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 2018年6月8日1时许,在正阳县MC演绎酒吧门口,被告人田某伙同艾某某等人持械无故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徐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袁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助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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