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涿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7时许,在涿州市**镇**道**村南,被告人田某某与谢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谢某甲驾驶京******本田奥德赛汽车先行离开,后田某某驾驶冀******丰田普拉多汽车追赶谢某甲,与谢某甲驾驶的车辆相撞,后田某某用石头将谢某甲的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用木棍砸车顶。后又对谢某甲、谢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谢某甲、谢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谢某甲的本田奥德赛汽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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