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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南安市**镇**街**号**公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南安市**镇万佳酒店KTV413包间内,因张某某未喝下两人干杯的酒,即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开路刀架在张某某的脸上,对张某某进行恐吓,胁迫张某某喝酒。

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对被告人田某某表示谅解。同日,被告人田某某自动向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谅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材料:监控截图、活动轨迹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安市**镇**街**号**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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