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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3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7日,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三人已科刑)以营利为目的,合资向被告人田某某租用其位于**镇**村的房屋旁边的空地用于开设“翻摊”赌场,让田某某提供赌场用电的便利条件,并承诺每天给田某某一百至二百元的场地费。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三人提供赌场所用的帐篷、凳子、桌子等物品,冯某丁(已科刑)参与帮忙看场等。从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0日,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每天从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19时至晚上21时都在田某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开设“翻摊”赌场,参赌人员有十人至二十多人不等,每局赌资从100元到700元不等。2016年2月10日,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因输了10多万元,在2016年2月11日至12日没有开赌。2016年2月13日,冯某丙、冯某乙合伙在田某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继续以赌“翻摊”的方式聚赌。2016年2月14日至15日,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合伙又在田某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继续聚赌。2016年2月16日,冯某甲单独在田某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开“翻摊”聚赌。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在田某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聚赌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耿

检察官助理:崔秀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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