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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户籍住址贵州省盘州市**乡**宿舍,现住盘州市**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盘州市两河街道鄢官村山上、岩脚村狮子坟山等地流动开设赌场,赌场上每天赌客30余人,每天抽头渔利2万余元,赌场持续40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冯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田某某在与黄某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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