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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路北**层小楼**楼(户籍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7月15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罚款一千元。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单元**室出租房内,多次纠集张某某、孙某甲、任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任某某、车某某、孙某乙、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冯某某、孙某甲、聂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美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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