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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左右开始,朱某某(另案起诉)在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公堂惠园路**苑**楼**号的住房内摆放赌桌、纸牌、帽子等赌具后,提供给参赌人员赌“纸牌堡”,庄家支付朱某某约100元的场地费后即可设赌,赌场每次十多人参赌,每场最低下注10元、最多下注200元,庄家以“赢十赔九”的方式抽水赢利。该赌场每次坐庄担任堡官、堡利的人员不固定,其中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另案起诉)均有坐庄担任“堡官”;袁某某(另案起诉)与刘某某合股坐庄;杨某某(另案起诉)、被告人田某某是堡利,负责收钱赔钱。2020年4月13日晚上,公安民警在上述**房将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及13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缴获赌具扑克牌、草帽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结伙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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