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静海县沿庄镇某某村某某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从大城县人田某某处申请成为其下线代理,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并在该软件中开设“茶馆”,分多次从上线田某某处购买共计7500元的“金豆”用于在其“茶馆”内开设房间、接受玩家投注,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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