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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街**路**号,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街**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田某某与仇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共同商量决定开麻将馆组织人员赌博,尔后共同在邵东县**道**路交叉口附近的一栋民宅(老牌汤店楼上)四楼租房,并准备了赌具,雇请缪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三个工作人员。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与仇某某、林某某三人筹备的麻将馆开业,商定由仇某某负责放账(高利贷)给参赌人员赌博并管理抽水子钱的账目,被告人田某某及林某某负责喊人参赌,林某某另抄录和保管一份账目,三个工作人员负责收发筹码、记账和抽取水子钱。所得的水子钱仇某某得二分之一,被告人田某某及林某某各得四分之一,抽取的油(息)钱由仇某某所有。2014年3月16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与仇某某、林某某三人通过“转转麻将”,打2000元底注,如有人自摸一把就抽200元水子钱,共抽取水子钱387300元;通过“贡牌”(又名炸金花)每三个小时一场,每场抽取一万元的水子钱,连续参赌的第二场抽水子钱5000元,共抽取水子钱175000元。另外,仇某某在麻将馆里放账(高利贷),每借一万元给参赌人员,从中抽取300元的油(息)钱,共抽取了23万余元的息钱。从2014年3月16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与仇某某、林某某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562300元,其中仇某某分得281150元,另抽取油(息)钱23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与林某某各分得140757元。

2014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林某某、彭香利在邵东县汽车西站的西站餐厅开设麻将馆,由林某某将每天所抽取的水子钱记载其账本上,组织参赌人员通过“转转麻将”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取水子钱124000元,抽取的水子钱由三人平分,被告人田某某与林某某、彭香利各分得了413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账单、筹码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颜某某、卿春花、罗某某、李某乙、仇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6页;

3.证人名单:缪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颜某某、卿某某、罗某某、李某乙、仇某某、林某某;

_4.讯问被告人田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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