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田**,男,1965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506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大魏营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田**在镇平县卢医镇卢医街郭岗路口附近,租用他人的房屋并购置9张麻将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止案发,被告人田**共抽头渔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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