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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田**,男,1965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506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大魏营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田**在镇平县卢医镇卢医街郭岗路口附近,租用他人的房屋并购置9张麻将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止案发,被告人田**共抽头渔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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